《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四周年
2007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保监局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当事人自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新举措。截止到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为492.2万辆、全市驾驶员保有量为650.7万名;《办法》推行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模式运行良好,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始终平稳保持在70%以上,为缓解全市道路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为深入贯彻首都道路交通“治堵”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切实提高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缓解因交通事故处理造成的拥堵,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保监局经过反复论证,推出了三项新的措施:
一、北京保险行业建立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首先应积极协助无责方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全责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全责方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全责方投保范围内直接向该客户支付赔款。如果全责方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车辆在北京市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无责方被保险人可以就车辆损失部分,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并转让向全责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无责方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无责方车辆损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进一步深化交通事故保险车辆“互碰自赔”机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双方车辆都在北京市投保了机动车事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损失险,且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不涉及其他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那么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经受理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认定符合“互碰自赔”机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单独向各自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范,并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进一步建立快捷方便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
一是交管局充分利用智能交通科技系统,加强路面交通视频监控力度,做到发现快、处警快、清理快,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堵。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文字记录自双方签字后即为生效,与《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可作为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和保险索赔的依据,保险公司要及时办理理赔,不得因此拒赔。三是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符合事故快速处理条件而未及时挪车造成交通拥堵的,民警将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法条引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条“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年来,虽然大部分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能够得到顺利解决,但部分驾驶人仍然不能做到随车携带《协议书》,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挪车撤离现场,而是报警等候民警处理或送协议书,造成了道路的拥堵。为了方便自行协商解决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轻微事故,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随车携带《协议书》。广大交通参与者可以到交通队、车管所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免费领取,也可在北京市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
2011年,北京的交通形势依然严峻,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给交通管理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下一步,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保监局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部署,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和保险理赔的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精细化水平,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正常运行。
来源:北京保监局 20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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