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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斑马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律不适用缓刑

时间:2011年12月1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斑马线礼让行人,是一直提倡的文明习惯。可是,在浦江,有人在斑马线上撞死了一个人,被判了刑。12月7日,由浦江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吴某在斑马线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11年8月20日19时40分许,吴某受雇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210省道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童某发生碰撞,造成了被害人童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及时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案发后,吴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斑马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律不适用缓刑的规定,未予使用缓刑。
  斑马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能否适用缓刑?这是很多人都关注的问题。我省新规出台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这起斑马线上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也给所有的驾驶人员敲响了警钟,驱车通过斑马线一定要减速、礼让。
        来源:浙江在线 2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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