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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鼓励规范拼车行为

时间:2013年03月13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拼车条款,界定拼车与非法营运的区别,允许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并对拼车驾驶人资格作出规定。”河北省春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宝华代表建议。
  曹宝华指出,近两年社会上出现的拼车现象基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导致群众有的不愿和别人拼车,有的不会拼车、不敢拼车,有的在拼车中出了问题找不到适用的法律依据,有的拼车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因此,曹宝华建议要引导、鼓励和规范我国的拼车市场,界定拼车与非法营运的区别,用法律保护拼车行为。
  他提出具体建议:一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拼车条款。规定拼车仅适用于9座或7座以下小型车;对驾驶人资格进行限制,须拥有驾驶执照3年以上才可以作为拼车驾驶人,曾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不能作为拼车驾驶人员;不能超载及人货混装;可有偿拼车,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增加打击以有偿拼车为名义变相非法营运的条款等。
  二是在保险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要责成各保险公司建立配套保险制度,对拼车过程中出现的事故或问题,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座位责任险要能理赔。
  三是政府要加强行政引导和服务。要把民间拼车运力和需求纳入管理范围,设立公益性的搭车中心,为有搭车需求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通过行政举措鼓励拼车, 减少拼车风险;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拼车行政监管体系,完善对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监管;从政策层面鼓励和支持多人合乘制或搭顺风车;在重点城市划定拼车专用道和停车点,方便拼车人上下车。
  来源:法制日报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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