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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碰瓷 一同伙当场死亡

时间:2010年12月07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每到年关,碰瓷案件多发。然而,碰瓷是件“技术活”,碰瓷者不慎弄个筋伤腿断,可是撞了白撞的。日前,铁路中院就有这么一个案子,碰瓷的李谦不仅没讹到事主的钱,还在作案时被撞死。法院判决无人担责,没有人为李谦之死“买单”。这个案例给碰瓷者敲响了警钟:碰瓷高“回报”,死伤零赔付。
  李谦和同伙赵刚、王金、何欢合谋碰瓷,具体办法是:由赵刚、王金分别驾驶两辆车在路上前后跟进行驶,选中目标车辆后,两辆车中的前车先踩刹车,后车跟着踩刹车,使目标车辆追尾。造成事故后,前车继续行驶,后车停下,向追尾司机要钱。李谦、何欢分别扮演两辆车上乘客,以便要钱时帮腔。
  策划好后,4人上路寻机作案。他们选定了一辆大货车为目标,并按计划操作。结果,正常行使的大货车司机王某发现情况后,反应不及,先是把王金驾驶的夏利车撞到了路旁沟里,而后继续行驶撞到了赵刚驾驶的前车,造成李谦当场死亡。经交管和刑侦部门调查,王金交代了事实真相,案发。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问题就来了:由于大货车司机无过失,对其不可能定罪。那么,李谦之死,谁应该负责呢?李谦的同伙是不是责任人?判决结果是:无人负责。
  法官对此做出详细说明。自危性犯罪,例如碰瓷、爆炸等,可以说是犯罪人进行的一场风险投资,实质上体现了对自己利益的不尊重和忽视,我国刑法是在个人自我保护不足或不宜保护之处发挥作用,目的是让人们尊重和不妨害他人权益,对于自愿舍弃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行为,刑法没有必要也不宜加以保护。本案中,李谦自愿参与碰瓷,表明这一行为是符合其意愿和利益的,体现了其人格自由,因而没有损害其权益,不在法律保护范畴。(嫌疑人均系化名)
 
  相关提醒  警方揭秘碰瓷特点
  根据实际案例,警方公布了碰瓷作案的一系列特点,提醒市民“对比”,以防受害。
  早晚高峰是碰瓷的高发时段,区域主要分布在城乡接合部的拥挤路段,特别是十字路口和转弯处。碰瓷作案主要是团伙行为,一般是男女结合,女的比较柔弱,负责“靠车”,男的充当亲属或路人,以恐吓、“调解”等方式敲诈事主财物。碰瓷目标主要是外地牌照车辆、新手司机和女司机。碰瓷后,“受害人”往往阻挠事主报警或送医,直接狮子大开口索赔,索赔数额至少是实际损害的3倍以上,这样才能实现“赢利”。
  警方提醒,遇到拥挤等路况,司机要严守交通法规,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北京日报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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