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交管问答无障碍

使用伪造驾驶证被处20日行政拘留

时间:2012年02月06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使用伪造驾驶证驾车上路,2月1日,韩某因涉嫌非司机驾车、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两项违法行为,被合并处以2000元罚款、20日行政拘留。
  1月19日22时48分,开发区大队民警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执勤,在对一辆小轿车进行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出示的驾驶证有伪造嫌疑。经进一步核查证实,当事人韩某因驾驶证长期未年审已被注销,为图便利,韩某用王姓假名伪造了一个驾驶证。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运行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74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220号 京ICP备08006306号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