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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09月2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公交管(98)208号
1998年8月13日颁布  1998年8月13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城市交通噪声特别是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近年来,北京、重庆、广州等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市和绝大多数省会市、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常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实行机动车禁鸣喇叭为突破口,认真解决城区或部分道路交通噪声扰民问题,收到明显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许。事实证明,在城市中采取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对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交通秩序,创建文明城市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的控制,净化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用几年时间在全国县级市以上城市范围内逐步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动车喇叭噪声的危害性,把禁鸣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抓紧落实。在充分论证、严密组织的基础上,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机动车禁鸣喇叭列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自觉遵守禁鸣规定,同时把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确保该项措施及时、有效地实行。

        二、各地要根据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机动车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提出明确要求,由市政府或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并在有关路口、路段设立禁鸣标志。北京、重庆、广州等48个已在城区或部分道路实施禁鸣措施的城市,要在完善工作机制和巩固禁鸣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禁鸣范围。西宁、拉萨、大同、开封等省会市和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必须在年底前,其他城市要在新中国成立50周年前,完成实施机动车喇叭禁鸣的工作。

        三、加强路检路查,将集中整治与严格日常管理、禁鸣工作与交通秩序整顿紧密结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管理、严格处罚,做到令行禁止。对于安装使用汽喇叭或不符合规定声级喇叭的;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在道路上维修、试验喇叭的;以喇叭催人、叫人、叫门或非紧急情况下鸣喇叭的,等等,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处罚外,还应视情节分别采取发违章通知书,组织集中学习等方式,以确保禁鸣取得成功。

        四、通过广播、电报、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禁鸣喇叭对减少城市噪声,保护城市环境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的理解、支持。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曝光,推动机动车禁鸣喇叭工作的深入开展。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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