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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部门公布27名终生禁驾人员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12月24日,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公布了27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其中,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20人;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7人;年龄最大的58岁,年龄最小的23岁。

  2019年4月18日0时许,在朝阳区化工路,孟某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左侧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骑车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伟指使他人顶替并在事故现场藏匿。经调查,孟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潜逃藏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后被警方查获。此案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孟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孟某伟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12月31日6时许,在房山区长阳镇小清河东堤六环桥南,步某旺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发生事故,造成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步某旺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调查,步某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案经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步某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步某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0年12月30日15时许,在昌平区满白路,谭某欢驾驶轻型封闭货车超速行驶,与韩某某驾驶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谭某欢车内1名乘车人死亡,两车损坏。谭某欢血液中酒精值为26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案经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谭某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谭某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21年1月29日0时11分,在平谷区京平高速联络线东店村北,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及车内1名乘车人受伤,该乘车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血液中酒精值为10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案经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交管部门提示,终生禁驾意味着“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请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遵规守法、安全行车,文明参与交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序号

事故地点

事故时间

姓名

驾驶证档案号

限 制 原 因

1

朝阳

2019-04-18

孟某伟

110013482929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2

西城

2019-12-16

王  某

110004364050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3

海淀

2019-03-12

徐某兴

110000584781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4

海淀

2019-03-25

高  某

110013051346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5

海淀

2019-03-31

校某雄

110012664552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6

房山

2019-07-22

王某龙

110006086228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7

房山

2019-08-12

李某勃

110010503113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8

房山

2019-09-12

尹某仓

110009550515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9

房山

2019-09-14

葛某桃

110010742874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0

房山

2019-10-23

田某英

110009302551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1

房山

2019-12-31

步某旺

110011151916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2

房山

2019-01-10

李某雪

110014904105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3

房山

2019-02-10

王  某

110009295648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4

房山

2019-02-17

陈  某

110003254165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5

房山

2019-05-21

王  某

110009293285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6

房山

2019-07-20

付某民

110010061545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7

通州

2019-11-22

陆某兴

110004222214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8

大兴

2019-05-25

李某礼

110006342380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19

顺义

2019-12-05

张某玉

110011375547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20

密云

2019-08-25

高某波

110007567469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

21

海淀

2019-03-25

高  某

110013051346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22

房山

2019-02-09

金某文

110000339530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23

昌平

2020-12-30

谭某欢

110008906790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24

平谷

2021-01-29

张  某

110012752046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25

密云

2021-02-22

武某立

110007183151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26

朝阳

2021-07-13

尚某勇

110011522901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27

房山

2021-04-26

高某生

110000551591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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