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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驾驶员被终生禁驾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近期,市公安交管部门对在本市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8名驾驶,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8名驾驶人中年龄最大的68岁,年龄最小的21岁。

序号

事故地点

事故时间

姓名

驾驶证档案号或身份证号码

限 制 原 因

1

昌平

2021-05-20

周某文

11001194575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2

丰台

2022-09-30

李某

11000949861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3

丰台

2021-11-20

黄某性

412825XXXXXXXX9114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4

房山

2021-05-08

闫某红

130427XXXXXXXX411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5

房山

2021-02-03

王某

110111XXXXXXXX2217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6

门头沟

2021-03-10

马某华

413026XXXXXXXX8438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7

门头沟

2021-05-18

邵某亮

412725XXXXXXXX4618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8

大兴

2021-07-13

孙某

110224XXXXXXXX284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8名驾驶员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已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决,交管部门依法对其终生禁驾。

  2021年2月3日,在房山区阎吕路,王某无证驾驶小轿车与行人发生事故,造成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让他人冒名顶替处理事故,被民警查获。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名顶替者也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2021年5月18日,在门头沟区新桥大街剧场东街对面人行横道处,邵某亮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客车与两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邵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无视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同样也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交管部门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驾车上路一定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协助警方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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