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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昌平交通支队

(2020年 第1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袁光辉

110221********593X

110008016709

2019年09月0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梁志兵

430181********9412

110008404138

2019年09月04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李凤合

150404********7433

110008457806

2019年09月0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刘长龙

220221********3611

110007831212

2019年09月1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白广川

140223********5014

110008925381

2019年09月22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胡增全

110221********3017

110008749304

2019年03月30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蔡垒

413023********451X

413000060457

2019年05月0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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