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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昌平交通支队

(2020年 第2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

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

编号

处罚决定

时间

1

袁光辉

110221********593X

110008016709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400-280009855号

2020年9月10日

2

梁志兵

430181********9412

110008404138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400-280009953号

2020年9月25日

3

李凤合

150404********7433

110008457806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400-280009954号

2020年9月25日

4

刘长龙

220221********3611

110007831212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400-280009955号

2020年9月25日

5

白广川

140223********5014

110008925381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400-280009956号

2020年9月25日

6

胡增全

110221********3017

110008749304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400-280009957号

2020年9月25日

6

蔡垒

413023********451X

413000060457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400-280009958号

2020年9月25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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