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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海淀交通支队

(2020年 第03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

时间

违法行为

1

邱康乐

412927********0071

630100348581

2015年5月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吕江

210103********4213

110013025880

2015年12月2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周志强

130681********1235

130600275606

2016年1月2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郭连生

110108********4219

110000814317

2016年2月2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郝立红

132401********7137

130601734584

2016年8月1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陈亚军

412326********5439

110005332172

2016年10月10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刘杰

510525********1897

110004911013

2016年12月1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张恒生

110108********1317

110005161941

2019年11月4日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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