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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朝阳交通支队

(2020年 第1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驾驶证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辛成林

110014027223

230623********1859

2020719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

何兵民

511905150430 

513027********3234

2020425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张鲁辉

110004712625

142733********1815

2020518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董龙龙

341200967716

341204********1657

202073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王镇

142701039181

142703********2756

2020116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徐广东

232320073544

232325********0415

20191122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梁敏

110004984698

513027********003X

2017330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蒋宝文

110012680890

110105********4812

2018年7月26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朝阳交通支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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