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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交通支队

(2021年 第1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

编号

处罚决定

时间

1

龚顺喜

120101********2012

110006842566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100号

2021年01月12日

2

刘  东

342623********4418

370201420272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110号

2021年01月12日

3

高安国

510824********2077

510801425982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170号

2021年01月12日

4

孙宝齐

132425********6236

130601088737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090号

2021年01月12日

5

王  斌

110224********5415

110011085812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120号

2021年01月12日

6

张玲琪

130435********2397

130401328749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130号

2021年01月12日

7

王建国

133023********4015

131100075833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180号

2021年01月12日

8

陈  杰

131128********2434

131101117580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140号

2021年01月12日

9

王振河

232126********231X

110003590179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行罚决字[2021]第1115002800420150号

2021年01月12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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