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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交通支队

(2020年 第1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

编号

处罚决定

时间

1

洪  宇

130702********1214

110009169936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500-2800384110号

2020年01月20日

2

王绍杰

350321********6472

110006013206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500-2800384060号

2020年01月20日

3

任泽明

371522********9238

110003736888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500-2800384100号

2020年01月20日

4

钱  锟

130229********2612

110009542774

吊销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0]第111500-2800384130号

2020年01月20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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