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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2012年 第1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张? 胜

132522********3815

130601631773

2011年9月2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刘新来

130625********3525

130600911015

2011年9月2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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