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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附件:
    10月份机动车逾期未报废公告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10月份达到强制报废期车辆达到3个检验周期未检车辆


                        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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