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朝阳交通支队
(2023年 第1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 姓名 | 档案编号 | 驾驶证号 | 扣留驾驶证时间 | 违法行为 |
1 | 陈国德 | 110007900075 | 512930********7635 | 2023年6月11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 | 郭大峰 | 110022042656 | 231123********1017 | 2023年2月7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3 | 程文涛 | 342901269850 | 342921********2017 | 2023年4月18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4 | 王村发 | 110010353743 | 362135********231X | 2023年5月14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5 | 陈俊明 | 110022093421 | 422226********1272 | 2023年6月4日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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