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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对部分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下列机动车已临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
    2014年10月份需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清单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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