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分所查获两起“涉证”违法
近日,车管所京海分所在办理车务手续中,连续查获两起“涉证”违法行为。
3月6日上午,窗口民警为许某、周某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时,发现二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颜色异常、字体不规范,存在伪造嫌疑。8日下午,民警在审核驾驶员档案时,发现学员刘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颜色异样,存在伪造嫌疑。经对上述驾驶证、身份证进行核实鉴定,确系伪造。目前,使用伪造证件的三人已移交海淀公安分局苏家坨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6日上午,窗口民警为许某、周某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时,发现二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颜色异常、字体不规范,存在伪造嫌疑。8日下午,民警在审核驾驶员档案时,发现学员刘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颜色异样,存在伪造嫌疑。经对上述驾驶证、身份证进行核实鉴定,确系伪造。目前,使用伪造证件的三人已移交海淀公安分局苏家坨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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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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