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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发生事故逃逸,拘留10天!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字号: [ 大   中   小 ] 打印

  一提起交通肇事逃逸,很多人都觉得只有驾驶机动车才会这种情况,其实骑自行车发生事故后一跑了之同样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近日,在石景山区发生了一起自行车与自行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因骑车人黄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11月8日,石景山交通支队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9月14日早晨,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厂东门路口西侧,黄某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而张某正在同方向骑行,黄某所自行车车右侧与张自行车左侧接触,两车倒地,张某撞击到道路右侧护栏上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脸部受伤鲜血直流,而黄某拨打120后,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经工作与黄某取得联系,黄某到石景山交通支队投案,其辩称,事故发生后,因为急着要去公司面试,所以拨打120后离开了。11月1日经鉴定张某为轻伤一级。石景山交通支队依法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对其作出处以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此时,黄某后悔万分却为时晚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事故当事人,发生事故后驾驶人都立刻停车,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切不可抱有“问题不大”“伤势不重”“一跑了之”等想法驾车离开现场,逃避责任,否则不仅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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