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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

二○○八年 第115号

关于对试验用机动车及其临时行驶车
号牌加强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试验用机动车及其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核发92式试验汽车号牌。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以下证明、凭证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申领新式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书面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已领有本市核发的92式试验汽车号牌的机动车申领新式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时,须交回92式试验汽车号牌。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本市核发的92式试验汽车号牌停止使用,悬挂92式试验汽车号牌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持有新式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按以下规定在本市道路内行驶:
    (一)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上注明准予在五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上未注明准予在五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三)持有外省市核发的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特此通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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