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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

2017年第57号

关于对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本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0时至2017年10月27日24时,全天禁止运载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确需进入禁限区域道路行驶的运载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车辆,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成立的联合审批窗口审批后,持相关通行证件(本市车辆需办理危化品运输专线通行证、非本市车辆需办理外埠危化品进京证),按标注的行驶路线通行。
  特此通告。

  附件:通行证件办理流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通行证件办理流程

  一、联合审批窗口启动时间及地点
  (一)审批窗口开启时间:10月12日至27日(周六、日除外),每日8时30分至12时,13时至16时30分。
  (二)地点: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行证件联合审批大厅(朝阳区来广营西路90号)。
  二、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安监类:
  1.《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需求申请及审批表》;
  2.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3.有关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需求证明材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输需求,提交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有关使用单位的需求证明材料。
  (2)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运输需求,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市市政管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3)自来水消毒用液氯、次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求,由市自来水集团统一申请,提交市水务局出具的证明。
  (4)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求,提交市环保局出具证明。
  (5)重点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求,由市级各大控股集团、公司统一申请,提交市经信委、国资委出具的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科研实验院所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求,分别提交市政府卫生、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7)其他需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交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运管类:
  1.承运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申请明细表及电子版:
  3.危险货物运输承运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明细表及电子版;
  5.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7.本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还应当提供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入网车辆明细表》(新格式)。
  (三)交管类: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申请书;
  4.行驶路线;
  5.外埠进京危化品车辆还需提供电子版、纸制版车牌号码和对应的行驶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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