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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二○○七年 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重新登记换发启用新式牌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启用新式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新式牌证”),对已领有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4月9日至9月30日,已领有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换领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实行免费换领。
    二、申请换发新式牌证的车辆所有人,须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旧号牌、行驶证,到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交验车辆。
    经审核,手续、车辆和身体条件均符合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派人统一持旧式牌证及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新牌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登记和换发新式牌证: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死亡的;
    (二)未经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的;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标准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五)一人拥有2辆(含)以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已经重新登记过1辆的。
    四、自2007年4月9日起,对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一律核发新式号牌和行驶证。
    五、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为白底、绿色字符铝板,牌面采用防伪反光膜,前号牌安装在车把前方,后号牌安装在车尾部明显位置。新式行驶证为单页加密IC卡。
    六、自2007年10月1日起,旧式牌证停止使用,未领取新式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号牌、号牌不齐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未携带新式行驶证驾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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