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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交通支队

(2020年 第3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朱林林

370983********6116

110010900573

2020年05月15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张  益

413029********2410

110006396922

2020年05月22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袁  聪

511325********5638

110009303805

2020年05月16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费德双

210622********379X

211100539628

2020年06月02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赵  伟

130631********2012

130600460052

2020年09月20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杨  雷

110224********0013

110000938907

2020年07月25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高  伟

110224********2216

110006128568

2020年07月30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蒋振涛

110224********223X

110011361617

2020年06月28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

李  毅

511324********1795

110014926484

2020年09月10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0

胡广永

110224********2210

110000499702

2020年09月09日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1

贾增良

142601********4619

141002304549

2020年09月16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2

于海波

230183********0517

110014155306

2020年09月0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3

安宇阳

110105********0433

110011445629

2020年10月17日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14

王  凯

110224********4256

110003300845

2020年06月23日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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