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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昌平交通支队

(2021年 第5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孙岳龙

110221********4215

110011161798

2021年05月02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李竟超

130425********553X

110014244487

2021年04月22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周磊

110221********1117

110007043578

2021年05月1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王平

232324********2719

232321105482

2021年04月2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刘保民

110101********2017

110005259681

2021年02月0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张春明

142625********0757

110015985210

2021年05月0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段备战

372922********8256

110008985060

2021年04月11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吴桂丰

132627********531X

130800127801

2021年04月1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

黄少华

342422********0139

110009324441

2018年08月07日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2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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