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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

(2010年 第1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常勇

610102********2231

610100747075

2009年1月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邢佳轩

130921********2610

130900537863

2009年2月14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邱建华

110106********0911

110011360701

2009年2月27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4

张磊

371526********5211

110006652414

2009年9月24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5

王臻琦

522701********1612

1108202441

2009年8月5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6

袁旭明

130430********2173

130400614905

2009年5月6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7

金万春

132628********3521

110009111849

2009年3月25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8

陈向奎

320821********1331

320800358338

2009年5月30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9

周发奎

413023********4333

110008041489

2009年5月7日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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