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交管问答无障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2012年 第2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
定时间

1

张 胜

132522********3815

130601631773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
第1111002800000170号

2012年3月8日

2

刘新来

130625********3525

130600911015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
第1111002800000160号?????????

2012年3月8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2年3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欣欣警官信箱:xin@jtgl.beijing.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运行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174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220号 京ICP备08006306号

主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