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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2012年 第6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
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
定时间

1

陈文龙

110111********5218

110009097483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100-2800001220号

2012年7月18日

2

李东来

110225********5518

110006499232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100-2800001190号

2012年7月18日

3

赵普基

131002********0418

130601096290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100-2800001210号

2012年7月18日

4

张战伟

412723********5931

412723935100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100-2800001200号

2012年7月18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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