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2013年 第1号)
关于对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处罚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梁瑞付 | 130531********0418 | 130500608512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102002800026210 | 2013年3月26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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