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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机动车驾驶人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的期限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人清单
  请尽快到各车管分所或者各区县交通支、大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逾期超过1年仍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注销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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