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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2012年 第3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秦爱国

410823********715X

410800287468

2012年03月2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万富强

412321*****4301

411425513208

2012年02月22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于顺银

132902********2215

130900815703

2012年03月1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张文民

341281********7197

110003048302

2012年03月16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韩小明

412702********3613

130600605992

2012年03月24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王站岗

412725********221X

412700456645

2012年02月16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孙昊

110224********3012

110006647697

2012年01月2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牛洪永

130432********2335

130400492723

2012年02月24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

郭文城

372527********2096

110006910877

2012年1月11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2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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