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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2012年 第4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
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
编号

处罚决定
时间

1

秦爱国

410823********715X

410800287468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370号

2012年6月14日

2

万富强

412321*****4301

411425513208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380号

2012年6月14日

3

于顺银

132902********2215

13090081570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390号

2012年6月14日

4

张文民

341281********7197

11000304830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400号

2012年6月14日

5

韩小明

412702********3613

13060060599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410号

2012年6月14日

6

王站岗

412725********221X

412700456645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420号

2012年6月14日

7

孙昊

110224********3012

110006647697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430号

2012年6月14日

8

牛洪永

130432********2335

13040049272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440号

2012年6月14日

9

郭文城

372527********2096

110006910877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2]第111500-2800010450号

2012年6月14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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