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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海淀交通支队

(2014年 第05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于建(驾驶证号:130730********3815,档案编号:130700321527)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4年5月15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公交决字【2014】第1108002800024820号),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海淀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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