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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石景山交通支队

(2014年 第 2 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陈士冉

372822********3857

372800168058

2014年5月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张兴强

132201********4674

110007828055

2014年5月2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白桦

131102********4614

120003354617

2014年5月2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许杰

110111********591X

110005133161

2014年5月2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刘守石

210821********2414

210803023970

2014年6月12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杨旭

110111********5935

110009745236

2014年6月2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李健东

110109********0017

110003777171

2014年6月2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杨渊智

431202********0018

431240035169

2014年6月26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

聂亚

522401********2039

110009727274

2014年6月2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0

王付兴

370126********4210

370100191200

2014年7月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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