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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房山交通支队

(2014年 第8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张玉红(驾驶证号: 132429********2416,档案编号: 130601984608),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 京公交决字【2014】第111100-2800022730号),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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