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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2015年 第1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王亚辉

412327********0274

110004389879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5]第111500-2800154190号

2015年4月24日

2

王卿

110104********3719

110006034389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5]第111500-2800154120号

2015年4月24日

3

黄海涛

132826********0019

131001592811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5]第111500-2800154170号

2015年4月24日

4

杨军

132822********0014

131000169870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5]第111500-2800154160号

2015年4月24日

5

丁春鹏

130433********0314

130400261665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5]第111500-2800154150号

2015年4月24日

6

范怀鹏

130425********7716

130400755345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5]第111500-2800154300号

2015年4月24日

7

李家科

110108********5772

110005178254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15]第111500-2800154180号

2015年4月24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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