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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通州交通支队

(2023年第12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郭治军

510823********8812

110013229320

2023年01月1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徐胡飞

330325********4725

110004194047

2023年03月2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包玉国

220281********341X

110005181747

2023年03月0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孟祥国

130525********2330

130500511800

2023年1月2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李继文

110223********8810

110004195712

2023年5月2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李波

110101********007X

110004710315

2023年07月1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李国杰

130425********2015

130403398253

2023年2月21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李长兴

110223********0017

110000760516

2023年05月1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

何仁波

513021********7197

110016241753

2023年6月1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0

从华军

412726********3312

110013134464

2023年7月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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