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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

(2023年 第006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董跃军

111302********7914

110004445271

2023.08.02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2

于笑昆

211402********2634

110007964142

2023.08.05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王磊

110105********5256

110004666813

2023.08.10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赵金虎

110226********1912

110007130942

2023.08.24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陈志伟

130821********2270

130801036895

2023.09.01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王渊

411381********5310

110007570707

2023.09.01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史新龙

341221********8694

110007644098

2023.09.05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刘长锁

211322********3279

211330004898

2023.09.07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

吴云龙

342124********4519

110005555192

2023.10.06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0

陈宝龙

232301********6253

232321807851

2023.10.07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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