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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朝阳交通支队

(2016年 第2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李国庆

130925********6053

130900633329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朝)行决字[2016]第110500-2800053460号

2016年3月9日

2

王飞

220822********7375

220810146269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朝)行决字[2016]第110500-2800053430号

2016年3月9日

3

阮道广

342829********1618

110006332430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朝)行决字[2016]第110500-2800053450号

2016年3月9日

4

张继飞

211481********2210

211470020059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朝)行决字[2016]第110500-2800053470号

2016年3月9日

5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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