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下列机动车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现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尽快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
6月份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满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清单
2016年07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