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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开发区交通大队

(2016年第003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证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王方明

220604********2318

220600505742

2016年05月30日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2

刘青山

210881********2139

110007508885

2016年07月03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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