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月份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证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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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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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证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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