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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朝阳交通支队

(2024年 第1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档案编号

驾驶证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祖楠

110010378684

110104********1277

2021年10月2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张新成

110008783168

622223********1933

2022年10月1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刘淑元

110013319115

432423********2719

2022年10月4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腾达

110015826995

131181********2390

2023年9月22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曹庆忠

110013390723

231084********2514

2023年10月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邓必华

360404624282

360481********3215

2023年9月1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舒东洋

110019180269

130824********1534

2024年3月10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张治国

372929030296

372929********3917

2023年9月2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

杜梦芝

110010775468

131122********3413

2023年12月7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0

刘珈彤

110013463786

210281********6822

2023年11月5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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