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2024年10月)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了部分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现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10月份因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清单.xls
2、10月份因超过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清单.xls
4、10月份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机动车驾驶证清单.xls
5、10月份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机动车驾驶证清单.xls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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