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昌平交通支队
(2025年第1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郅福来 | 110221********6415 | 110024003508 | 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 京公交决字【2024】第 111400-280016867号 | 2024年12月30日 |
自公告之日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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