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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石景山交通支队

2017年第3号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违法行为

1

叶青

110106********0938

110009551818

2016年07月2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张建龙

622827********3733

110012198701

2016年08月2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

刘德田

D北字第0793424

110002027365

2016年08月30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

张鹏鹏

410823********2454

110004350924

2016年09月2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王金峰

372833********2752

110012071576

2016年09月29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郭作国

130626********8418

130601839553

2016年10月2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

郑权君

412728********3858

412700188037

2016年11月0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8

李幸福

342623********6515

110009427048

2016年12月04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

王旭东

110107********063X

110009802781

2016年12月08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去除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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