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通州交通支队
(2018年 第3号)
关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扣留驾驶证时间 | 违法行为 |
1 | 高海欧 | 210726********3718 | 110005416880 | 2018年03月15日 | 醉酒驾驶机动车 |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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