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注销部分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其机动车驾驶证未交回,现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7月份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未办理降低最高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清单
7月份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未办理降低最高准驾车型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清单
7月份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人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证清单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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