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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2025年9月25日至10月8日)

  部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等牌证未收回,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等规定,现公告作废。

  附件:机动车牌证作废清单(20250925-20251008).xls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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