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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朝阳交通支队

(2025年 第5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申原硕

FM28332682

110001113250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5]第1105002800260130号

2025年12月8日

2

刘新

412727********6513

412700127311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5]第1105002800260120号

2025年12月8日

3

杨沫

110105********4513

110007171546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5]第1105002800260110号

2025年12月8日

4

李小龙

130624********0213

110026048559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5]第1105002800260140号

2025年12月8日

5

岳继广

413021********0719

412722786384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5]第1105002800259120号

2025年11月18日

6

贾庭

142423********0610

110021349677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5]第1105002800258760号

2025年11月11日

7

陈国德

512930********7635

110007900075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京公交决字[2025]第1105002800258750号

2025年11月11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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